| 首先,本公司或本公司之母公司任天堂株式会社,從未對博優公司就任天堂商品,予以「未定期限之獨家販售」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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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其次,本公司與博優公司間之關係,自2008年開始販售繁體中文版之Wii後,已大幅改變。關於Wii部分,本公司曾事先知會博優公司,並於取得博優公司同意下,始委請展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(Weblink) 亦為販賣經銷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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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而本公司在揭示「擴大遊戲人口」之方向下,致力於台灣市場之擴展。是當本公司於台灣之業務,正予以大幅調整及努力擴展情況下,在 2006年以後,於台灣發售Wii之前,本公司即已向博優公司說明,如同以往在無書面經銷商契約狀態下之交易,將無法予以繼續進行,並持續與博優公司進行交渉,希望博優公司能與本公司簽訂書面經銷商契約。然而,經長期交渉之結果,因博優公司無法接受本公司簽訂書面經銷商契約之要求,致使本公司不得不終止與博優公司之交易關係,因此實非本公司突然片面終止與博優公司之交易關係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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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再者,本公司亦於 2008 年開始,為擴展市場而實施體制調整。因判斷本公司總經理乙職,應由熟悉任天堂業務者擔任,故與前述締結書面經銷商契約乙事並行,從2010年夏季起至2010年11月董事會決議解除曾愛玉女士職務為止,即曾持續向曾愛玉女士說明,希望其能辭任本公司之總經理職務,惟此亦無法獲得曾愛玉女士之理解,故於2011年2月底,本公司始不得不解除曾愛玉女士之總經理職務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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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於如此事情原委下,雖經過本公司持續與博優公司協商,惟仍無法獲得博優公司之理解而致產生訴訟。 |